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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编辑:铜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05-16

一、收到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对于这个问题,有了分歧,对于跨地区的建筑服务需要预缴,貌似多数人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但对于没有跨地区的,就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需要预缴,一种认为不需要。笔者一叶税舟对几个文件综合分析后认为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形处理:

(一)首先要看提供建筑服务的主体,对于其他个人提供的建筑服务,现有政策没有对其进行预缴的规定。有人会不服这一判断,那么税舟就告诉你,这是营改增后对建筑服务预缴规定作专门发文的税总公告《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就已经明确了的。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注,后面会说到,区域范围已经改变】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是对建筑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的基本规定,既然不适用,自然就不需要预缴。

(二)除其他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收到预收款都需要预缴。为了避免文字重复,对于规定的内容在下一个问题中一并进行描述,这里讲个笔者一叶税舟理解的道理。建筑业与房地产具有很大的相通性,前期投入大,后期工期长,如果按照其他增值税纳税人一样进行增值税缴纳处理,可能带来两个难题:一是增值税入库不均匀,对财政资金可能带来影响。二是后期应纳税额集中体现,可能形成欠税,税收流失风险增大。

因此,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存在增值税预缴问题,直接到服务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当场缴纳税款;除此之外的纳税人收到预收款均需预缴增值税。

二、收到预收款后怎么预缴?

对于预收款预缴增值税,有专门的计算公式,但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调整为10%,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原来的计算公式,在保持减除分包款的基础上,也应当进行相应的修正,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并预缴: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三、收到预收款后未依规预缴如何处罚?

对于没有按照规定预缴的,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逾期预缴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能按期申报的,一般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理,具体规定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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