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155-9770-5525

申报表调整后企业怎么弥补亏损?

编辑:铜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02-23

答:

第一,基本税收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特殊税收政策规定。

1.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区别不同情况处理:①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②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的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汇总纳税企业之间相互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明确规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期限?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 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当纳税年度内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弥补前五年的亏损总额,无论前五年是否全部发生亏损,本年度的收入只能弥补此前五年内发生的亏损额,例如,某企业在2000年取得了收入200万元,但1994年发生了亏损20万元,1995年亏损10万元,1996年盈利1万元,1997、98、99年共亏损45万元,则2000年的收入可弥补1995、96、97、98、99这五年发生的且没有被其他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即使1996年盈利弥补年限不得顺延。

无论在纳税年度亏损与否,纳税人都应填制《弥补亏损明细表》反映以前年度亏损在本年度弥补情况,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明细表与主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上一篇:新准则下对亏损弥补准则是什么

下一篇:生产设备折旧费会计分录

联系方式

选择专业时,如果犹豫不定,不知道选择哪个比较好,敬请致电,专业的咨询老师会为你解答。

  • 报名热线:155-9770-5525
  • 咨询老师:孔老师
  • 点击咨询:

友情连接: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QQ咨询
在线咨询
在线报名
155-9770-552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