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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都需要登报说明吗?

编辑:铜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05-29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税务报社的“遗失声传(寄)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必须在《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而普通发票丢失,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对开具发票单位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即普通发票丢失,也可在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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